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若有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輸出、運送等八大運作行為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或核可文件方可進行運作。
二、本校至112年10月24日止,取得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計61種(詳附件一)、關注化學物質計1種(詳附件二),合計62種,各實驗(習)場所貯存、使用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需為此62種且運作濃度亦需符合核可濃度,若非,不得貯存及運作。
三、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檢附屏東縣政府來函說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事宜供參(詳附件三)。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afety and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