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afety and Health
壹、目的
一、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
二、維護全校教職員工生飲水的安全與健康。
貳、供水系統
一、開飲機數量及放置位置
二、開水機數量及放置位置
參、維護程序
一、開飲機及開水機依法規規定每月維護一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該設備的維護記錄表中,並將記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
二、水質檢驗 依法規規定每三個月抽309台的八分之一台作檢驗(凡出水在90度以上者不需作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填於記錄卡中。
肆、飲用水管理法規
第六條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記錄應保存兩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七條
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 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 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之檢測。
第八條
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前項應執行抽驗台數的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輪流並避免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必要時,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水質與維護狀況提高應 執行之抽驗比例或指定應執行抽驗之飲水機或飲水檯。
第十一條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