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勞工母性康保護

【重要】懷孕、分娩或哺乳(符合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之教職員工,請完成評估表後繳交紙本至環安中心,俾利後續健康管理作業,惠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與31條之規定,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辦理「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計畫」,確保本校妊娠、分娩後、哺乳等女性勞工之身心健康,達到母性勞工健康保護之目的。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之適用對象包含:
(一)預期懷孕,妊娠中之女性教職員工。
(二)分娩後之女性教職員工,包括正常生產、妊娠24週後死產、分娩後一年內。
(三)哺乳之女性教職員工。
三、惠請各單位公告並轉知符合上述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之教職員工,完成附件「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評估表單」後,繳交紙本至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已完成繳交或面談者無須再繳。
四、本中心將安排臨場健康服務醫師對工作與健康之危害風險進行評估分級,並依分級結果施行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相關執行紀錄與文件歸檔環安中心並留存三年以上。
五、倘有疑義,請洽詢環安衛中心,分機5118。
六、如從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工作,應立即告知單位主管與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分機5118/5108),以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
(一)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礦坑工作。
2.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3.異常氣壓之工作。
4.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5.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6.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7.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8.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9.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10.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11.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12.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13.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作。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礦坑工作。
2.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3.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4.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七、檢附: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評估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