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afety and Health
97.12.18(第12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校內環保安全衛生工作,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三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及本校環保暨安全設置辦法第三條等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規章。
第二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為本校內之下列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一、 置有研究設備之研究室、其他實驗(習)室及其準備室。
二、 其它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場所。
第三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
第四條 本校設置安全衛生之組織為:
一、 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第五條 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環保安全衛生最高之諮詢組織,負責研議、協調及建議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有關事務。委員成員如下:
第六條 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對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之職責如下:
一、 綜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
二、 綜理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
三、 核定本校環保安全衛生輻防年度工作計畫。
四、 綜理各單位達成有關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之執行。
第七條 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席,研議下列事項並備紀錄:
一、審核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輸入、使用、貯存、廢棄。
二、研議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有關規定。
三、研議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五、研議作業環境測定及輻射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六、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環保安全衛生輻防管理事項。
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主任職責如下:
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二、 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輻防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三、 督導各單位之環保安全衛生輻防管理。
四、 督導環保安全衛生輻防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 指導各單位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環境測定及輻防監測。
六、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輻防教育訓練。
七、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八、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九、 向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有關環保安全衛生輻防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環保安全衛生輻防管理事項。
第九條 各院院長對該院環保安全衛生業務之職責如下:
一、 督導該院所屬有關單位執行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
二、 督導該院有關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
三、 督導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保安全衛生輻防業務。
四、 督導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該院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
第十條 各系、所主任、實(試)驗室、實習工廠負責老師及管理人員環保安全衛生輻防職責如下:
各系、所主任擔任召集人,成立環保安全衛生暨輻防小組,實驗(試)室、實習場所負責老師及管理人員為當然委員,並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系所環保安全衛生負責人員),負責規劃及執行下列事項︰
第十一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職責如下:
第十二條 各級單位實施所屬適用場所巡查、督導及檢查。
二、各學院(指工、農、管理學院)、一級中心(單位)、系所所屬適用場所巡查、督導及檢查,由各級單位主管(或指定代理人)共同組成巡查小組,每學期至少巡查乙次。
第十三條 本校適用之機械、設備,各系(所)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有關規定實施自動檢查。自動檢查計畫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應立即通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十五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處新台幣叁仟元以下罰緩:
一、不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者。
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十六條 因各級適用場所管理人、負責人或單位主管之管理疏失,違反勞安衛、環保或輻防相關法律,導致災害事故或受勞委會勞檢所、環保署或原能會等主管機關處罰,由各受檢單位依規定繳納罰款,如涉及法律刑事責任另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勞委會勞檢所、環保署或原能會等主管機關或本校各級巡查小組巡查、督導及檢查之缺失,各適用場所管理人、負責人或單位主管應針對缺失,提相關改善計畫及經費,逐級陳報校長(雇主)核定後,由學校支付經費改善之,如未支付該費用,相關人員則不適用第十六條規定。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章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提行政會議決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