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實驗(習)場所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敬請查照。

一、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附件一)規定: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 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前,應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可運作。
二、管制性化學品種類名稱詳附件二。
三、另依據職安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製造者、 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未經許可、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處新臺幣20 萬元以上200 萬
元以下罰鍰。
四、鑒於上述說明,本校各實驗(習)場所若要運作「管制性化學品」,應先告知環安衛中心並協助填寫申請文件,由中心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可購入及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