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未確實知悉其危害資訊,本校各 適用場所(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應辦理 之事項詳如說明,為避免受罰,惠請查照辦理。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與本校危害通識計畫(附件一),本校各適用場所若有化學品,不管化學品是否有使用,均應具備下列表單或標示:
(一)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GHS)。
(三)安全資料表(SDS)。
二、危害性化學品清單需使用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切勿使用其他格式。
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GHS):參考附件三舉例說明。
(一)須為彩色的,不可為黑白的。
(二)主要成分濃度需填寫。
(三)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均須填寫。
(四)張貼於化學品瓶身上。
四、安全資料表(SDS):參考附件四舉例說明。
(一)須為彩色的。
(二)第十六項其他資料:
1、製表日期必須是3年內。
2、製表單位名稱及地址電話、製表人職稱及姓名均須填寫。
五、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請至環安衛中心網站>安全衛生>安衛相關表格文件>危害性化學品清單下載使用。
六、新購買之化學品應確認其瓶身是否張貼危害性化學品標示(GHS)後才可購入,舊有之化學品若無張貼GHS,則應儘快張貼完成。
七、新購買之化學品應向供應廠商索取安全資料表(SDS),舊有之化學品若無SDS,亦應儘快備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