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afety and Health
屏東科技大學廢棄車輛處理程序
一、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依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列第八十二條之一暨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辦理。
二、以限期清理通知書張貼於廢棄車輛3-7天,若逾期,車主還未處理或未將通知書撕掉,就將廢棄車輛移至掩埋場暫存,經公告(宿舍公告欄、宿舍長晚間以擴音機公告)1-2星期後,若無人認領,環安衛中心即請回收商以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三、資源回收所得入校務基金,並以『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要點』辦理。